speac_sign_mobile.jpg
SPEAC

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游泳装备与浮力辅助器具

游泳装备与浮力辅助器具

分享:

产品定义

游泳装备与浮力辅助器具旨在帮助使用者(特别是儿童)学习游泳,或通过在水中提供正浮力来帮助使用者避免溺水。本产品组包括供消费者在水上或近水活动中穿戴的游泳背心、救生背心和救生衣,例如在浅水区进行皮划艇或小型帆船活动。

设计用于保护其使用者/穿戴者的产品,通常受《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

个人防护装备(PPE)根据其防护的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游泳装备与浮力辅助器具通常属于较高的两个类别:

  • 第II类: 所有设计并制造用作浮力辅助器具的装备,包括不被视为玩具的游泳辅助器具和充气浮具(例如游泳臂圈)。
  • 第III类: 用于防止溺水的救生圈和救生衣。

PPE条例指南》的附录中包含PPE分类指南。

不由使用者穿戴而是手持的浮力辅助器具(如泡沫板)不被视为PPE。同样,设计为穿戴时无法固定保持在位的浮力辅助器具(如轮胎型浮具和浮力腰带)也不被视为PPE。根据此类产品的外观和预期用途,它们可能适用于《玩具安全指令》或《通用产品安全法规》。

注意: 对于第II类和第III类的PPE,必须在合格评定中由公告机构介入。有关如何选择公告机构(第三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此处

游泳装备与浮力辅助器具的常见风险

制造商应对游泳装备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PPE条例附录II中适用于该产品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游泳装备的固有安全性,使其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同时确立防护性能要求,确保装备能充分保护使用者。

浮力设备最明显的风险是无法提供其宣称或使用者期望的浮力水平,或者无法为使用者保持安全的身体姿势。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使用者都可能无法保持呼吸道高于水面。

此外,如果产品含有危险化学物质,且其含量超过允许限值,可能对佩戴者造成短期或长期的不良健康影响风险。

危险产品示例

针对在欧盟销售的危险游泳装备和浮力辅助器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案例,可在“安全门”网站查询。在搜索页面选择风险类型Drowning” (溺水)。深入了解此类产品安全评估或制造过程中的错误,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主要适用法规

这些产品主要受《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该法规为PPE的设计和制造规定了必要要求,以确保这些产品能够在欧盟市场销售和使用。

其他可用指南:

适用标准

欧盟为游泳装备和浮力辅助器具制定了协调标准。如果某项标准被欧盟官方公报(OJEU)引用,那么声称达到特定防护等级并符合这些协调标准的产品,即被推定为符合《个人防护装备条例》规定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有关PPE协调标准的进一步信息和列表,请参见此处

注:CEN(欧洲标准化组织)网站提供各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也可使用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询欧洲标准

以下标准可适用于游泳装备和浮力辅助器具:

EN 13138-1:2021 incl. AC:2022
该标准规定了用于游泳教学的穿戴式游泳辅助器具的安全和性能要求。它仅适用于设计用于穿戴、能安全附着于身体、并具有固有浮力或可充气的游泳装置。

EN ISO 12402-4:2020
本文件规定了性能等级为100的救生衣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成人、儿童和婴儿在庇护水域或平静水域、或使用者穿着完整衣物时使用的救生衣。
注意:该标准在OJEU中被引用时带有限制。制造商需注意,应用该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推定符合PPE条例中提及限制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需要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证明产品符合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

EN ISO 12402-5:2020
本文件规定了性能等级为50、仅供体重超过25公斤的成人或儿童在庇护水域使用的浮力辅助器具的安全要求。

EVS-EN 13138-2:2021
该标准规定了学习游泳时手持或身体夹持的游泳器具和浮力辅助器具的安全要求。典型装置包括打水板和划水/打水板。
注:该标准非协调标准

EVS-EN 13138-3:2021
该标准规定了用于固定使用者的游泳座的安全和性能要求。这些游泳装置仅适用于年龄不超过36个月、体重小于或等于19公斤的儿童。
注:该标准非协调标准

其他相关法规

制造商需熟悉适用于其特定产品的所有法律,以下概述了一些其他关键适用法律:

  • REACH法规对商品中的化学物质进行了限制。REACH代表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其要求工业界管理化学品风险并提供物质的安全信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维护一份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根据该法规第56条第1款,制造商不得将含有此清单中任何物质的产品投放市场。最新的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可在ECHA网站查询。
  • 请注意,所有产品必须对消费者安全。如果PPE条例未涵盖某件PPE的特定安全方面,则应适用《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

强制性标签与警告

以下为强制性要求:

  • CE标志是所有PPE的强制性要求。在给PPE加贴CE标志之前,制造商需要识别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使用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对于第II类或第IIIPPE,该程序必须包含公告机构的强制性介入)验证PPE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然后,制造商必须编制证明产品符合性的技术文档,并制定书面符合性声明。完成这些步骤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当公告机构参与了合格评定时,其编号应标注在CE标志之后(第III类产品),并且至少应在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和使用说明上标明。请参阅《CE标志》产品说明页。NANDO信息系统包含按法规和产品类别列出的可用公告机构名单。
  • 必须提供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的信息

此外,必须随PPE提供以下信息:
a. 关于储存、使用、清洁、维护、保养和消毒的说明。制造商推荐的清洁、维护或消毒产品,按照相关说明使用时,不得对PPE或使用者产生不良影响;
b. 为检查PPE提供的防护等级类别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测试中记录的性能
c. 可适用的、可与PPE一起使用的配件及合适备件的特性;
d. 可适用的、对应于不同风险等级的防护类别及相应的使用限制;
e. 可适用的、PPE或其某些部件的过期月份和年份
f. 可适用的、适合运输的包装类型
g. 任何标记的含义
h. PPE设计用于防护的风险
i. 对PPE条例的引用,以及可适用的、对其他欧盟协调法规的引用;
j. 参与PPE合格评定的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标识号;
k. 所使用的相关协调标准的引用,包括标准发布日期,或所使用的其他技术规范的引用;
l. 可查阅欧盟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地址。

如果产品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则第(i)(j)(k)(l)点中的信息无需随附产品提供。

通用安全要求

为确保游泳装备和浮力辅助器具的安全,还需满足一系列通用要求。这些要求在以下产品说明页中有详细说明,需与本说明页结合阅读: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免责声明

本信息更新于2025年。请注意,部分信息可能会在后续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的修订中发生变化。关于欧盟产品安全规则官方信息的更新,请访问此链接至欧盟委员会网页。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