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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轮椅运输工具(推车、婴儿车和婴儿推车)

轮椅运输工具(推车、婴儿车和婴儿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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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义

本概况介绍适用于婴儿推车和婴儿车。婴儿推车(又称手推车)和婴儿车是指专为运载一名或多名儿童而设计的产品,每名儿童的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任何可让儿童站立的综合平台的重量不超过 20 千克。

本概况介绍不包括玩具、装有轮子的婴儿背带、用马达驱动的推车和婴儿车以及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设计的推车和婴儿车。

轮椅运输的常见风险

这是一份常见风险的例子清单。但是,生产商必须对产品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可能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相关风险,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关于风险的一般定义及其与危害的关系,请参阅 “风险管理 ”概况介绍。

1. 机械/物理风险:

  • 缺乏强度、耐用性或结构,导致跌落
  • 小部件可能导致 36 个月以下儿童窒息。
  • 过长的绳索如果超过允许的长度,可能会造成勒颈。
  • 锋利的边缘和尖角可能会造成割伤、瘀伤和其他伤害。
  • 缝隙会对儿童造成夹伤危险。

2. 化学风险:

  • 危险化学品如果超过允许的限量,就会对健康造成短期或长期的不良影响。

3. 热风险:

  • 易燃材料可迅速点燃,导致烧伤.

4. 卫生风险:

  • 产品制造材料中的微生物或其他污染可能导致刺激和感染。

关于风险的一般定义及其与危害的关系,请参阅 “风险管理 ”概况介绍。

危险产品示例

安全门网站上有针对在欧盟销售的危险轮式儿童运输工具所采取措施的具体案例。在自由文本搜索框中键入 “婴儿车”、“手推婴儿车 ”或类似表述(但不带引号),然后选择 “儿童护理用品和儿童设备 ”产品类别,即可查看已通知的示例。更好地了解在轮式儿童运输工具安全评估或其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有助于避免此类错误再次发生。

主要适用法律

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规定,所有产品都必须确保消费者安全,该法规同样适用于婴儿背带产品。

所谓“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呈现任何风险,或仅呈现与产品使用相容且可接受的最低风险,同时符合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高标准保护要求的产品。

在评估产品安全性时,尤须重点考量以下要素:
(a) 产品特性,包括其设计、技术特征、成分、包装、组装说明,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安装、使用与维护说明;
(b) 当可合理预见该产品会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时,其对他产品产生的影响,包括产品间的互联效应;
(c) 当可合理预见其他产品会与该产品共同使用时,他产品对受评估产品产生的影响,包括用于确定、改变或完善受评估产品运行方式的非嵌入式配件的作用,此类影响应在安全评估中予以考量;
(d) 产品呈现方式、标签标识(含儿童适用年龄标注)、安全使用与处置警告说明,以及任何其他产品相关指示或信息;
(e) 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群体特征,特别是评估对儿童、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产生的风险,同时考量性别差异对健康安全的影响;
(f) 产品外观若易导致非常规使用行为时需重点评估,特别是:
(i) 非食品类产品因形态、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签、容量、尺寸等特征与食品相似易被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尤其是儿童)放入口中、吮吸或吞咽的情形;
(ii) 非儿童专用产品因设计、包装或特性使其易被儿童使用,或外形类似公认受儿童喜爱/儿童专用物品的情形;
(g) 根据产品特性需要时,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功能,以防范外部影响(包括恶意第三方攻击),确保此类影响不会危及产品安全,包括可能出现的互联功能失效;
(h) 根据产品特性需要时,应考量产品具备的演进式、学习型及预测性功能。

生产商必须考虑其产品是否对儿童也具有 “玩耍价值”,例如,产品是否具有拨浪鼓效果或附带其他玩具或玩耍物品(例如,在带子上附带毛绒玩具)。这是因为具有游戏价值的产品被视为玩具,必须符合玩具安全指令 2009/48/EC 的所有要求。要被视为该指令所指的玩具,游戏价值必须是制造商有意引入的。欧盟发布了大量有关玩具安全的指导文件来帮助制造商,其中包括第 4 号指导文件,该文件将专门帮助制造商考虑儿童护理用品的问题,这些用品也可能属于玩具的定义范围。
有关玩具要求的综合概况介绍可在此处找到。
您的轮椅运输工具是否也具有娱乐价值?

适用标准

欧盟针对某些儿童护理产品制定了 “欧洲标准”,这些标准已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欧盟的安全要求。有关儿童护理用品标准的更多信息和清单,请点击此处。

[注: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欧洲标准,如果是根据欧盟协调立法通过的,则称为 “协调标准”。如果 EN 标准是根据 GPSD(即一般指令(非协调立法))在 OJEU 上发布的,则不能称为协调标准。一般来说,在 OJEU 上公布的 EN 标准具有推定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的法律效力]。

婴儿推车和婴儿车的主要标准 EN 1888-1:2018 未在 OJEU 上发布。它参考了玩具标准 EN 71 的部分内容,该标准是协调统一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EN1888-1:2018)。

以下标准特别适用于婴儿推车和婴儿车:

EN 1888-1:2018 婴儿推车和婴儿车

该标准规定了详细的测试要求,涵盖了婴儿推车和婴儿车应遵循的所有方面。该标准还涉及其他安全问题,强烈建议制造商查阅整个标准,并考虑影响其产品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险和要求。

注:欧洲标准全文只能从国家标准化机构购买。以下 CEN(欧洲标准化组织)网站提供了国家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还可通过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阅欧洲标准。

其他相关立法:

下面还进一步总结了一些重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REACH法规对商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实施严格限制。该法规全称为《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要求相关行业承担化学品风险管理责任,并提供物质安全信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负责维护极高关注物质清单(即”SVHC清单”)。根据法规第56条第1款规定,制造商不得将含有该清单中任何物质的商品投放市场。最新版极高关注物质清单可在ECHA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强制性标签及警告标识

根据《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第9条规定,所有产品均须强制标注以下信息:

  • 产品识别信息:如型号、批号、序列号或其他可用于识别产品的要素;
  • 制造商信息: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
  • 联系信息:制造商的邮寄地址、电子地址及其唯一联络点;
  • 安全相关信息:符合适用标准的具体产品信息、安全警告与使用说明。

此外,依据该法规第9条第7款,所有产品信息(包括使用说明与安全警示)必须使用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规定的、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标注。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已于2025年度更新。请注意,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后续修订期间,本网站所提供的某些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有关欧盟产品安全规定的官方信息更新,请参考欧盟委员会相关网页的链接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