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太阳镜是在一般使用(包括道路使用和驾驶)过程中,为使用者提供防护,避免因暴露于阳光而损伤眼睛的产品。
本产品说明页涵盖所有用于一般用途、旨在防护太阳辐射的无焦度(”平光”)太阳镜和夹片式太阳镜。它不包括:
设计用于为佩戴者提供防护的产品,受《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
个人防护装备(PPE)根据其防护的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一般用途的太阳镜属于第I类。
注意:对于PPE第I类产品,欧盟法律未规定强制性认证。
制造商应对防护太阳镜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PPE条例附录II中适用于该眼部防护器具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眼部防护器具的固有安全性,使其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同时确立防护性能要求,确保装备能充分保护使用者。
一副太阳镜造成的最明显危险是无法为使用者提供充分的太阳辐射防护。这可能是由于使用了不当材料,导致透过过多辐射(无论是总体辐射还是特定波段(颜色)的辐射)。也可能是由于设计不良或佩戴不合适,导致防护眼镜未能充分覆盖佩戴者的眼睛。
此外,太阳镜可能仅因佩戴而对使用者构成风险,例如:
a. 材料成分不当——如果含有危险化学物质,且其含量超过允许限值,可能对佩戴者造成短期和长期的不良健康影响;
b. 与使用者接触的所有部件表面状况不达标——例如,锐利边缘和磨蚀性材料可能导致正常佩戴时造成轻微伤害。
针对在欧盟销售的危险太阳镜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案例,可在“安全门”网站查询。在自由文本搜索框中输入“sunglasses”。深入了解太阳镜安全评估或制造过程中的错误,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这些产品受《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太阳镜属于PPE第I类产品。该法规为PPE的设计和制造规定了必要要求,以确保这些产品能够在欧盟市场销售和使用。
其他可用指南:《PPE条例指南》
欧盟为太阳镜制定了“协调标准”。如果某项标准被《欧盟官方公报》(OJEU)引用,那么声称达到特定防护等级并符合这些协调标准的产品,即被推定为符合《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规定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有关PPE协调标准的进一步信息和列表,请参见[此处]。
注:CEN](欧洲标准化组织)网站提供各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也可使用[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询欧洲标准。
以下协调标准可适用于太阳镜:
EN ISO 12312-1:2013 + A1:2015
该标准描述了一般用途太阳镜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制造商需熟悉适用于其特定产品的所有法律,以下概述了一些其他关键适用法律:
以下为强制性要求:
此外,必须随太阳镜提供以下信息:
a. 关于使用和清洁的说明。制造商推荐的清洁方法和清洁剂,按照相关说明使用时,不得对太阳镜产生不良影响;
b. 任何标记的含义;
c. 太阳镜设计用于防护的风险;
d. 对《个人防护装备条例》的引用,以及可适用的、对其他欧盟协调法规的引用;
e. 所使用的相关协调标准的引用,包括标准发布日期,或所使用的其他技术规范的引用;
f. 可查阅欧盟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地址。
如果产品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则第(d)、(e)和(f)点中的信息无需随附产品提供。
为确保该类产品的安全,还需满足一系列通用要求。这些要求在以下产品说明页中有详细说明,需与本说明页结合阅读: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本信息更新于2026年。请注意,部分信息可能会在后续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的修订中发生变化。关于欧盟产品安全规则官方信息的更新,请访问此链接至欧盟委员会网页。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