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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自行车和登山防护头盔

自行车和登山防护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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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义

防护头盔是为佩戴者提供头部保护,以防止因坠落物或抛射物造成的机械冲击,以及与障碍物碰撞的产品。它们也可提供抵御寒冷、低能见度等其他风险的保护。

本产品说明页涵盖用于骑行、攀岩、马术、空中运动、高山运动、皮划艇及其他水上运动的头盔,也包括旨在为儿童在玩耍时提供一般性头部伤害防护的儿童防护头盔。

设计用于为佩戴者提供防护的产品,受《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

个人防护装备(PPE)根据其防护的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防护头盔可以属于所有三个类别:

  • 第I类: 防护效果为表面性的机械作用。此类头盔的示例包括防紫外线辐射头盔和防护表面机械损伤的头盔。
  • 第II类: 防护的风险虽非最小,但也非致命性或会造成不可逆损伤。对于头盔而言,是指防护不同性质的机械危险。
  • 第III类: 防护严重或危及生命风险的装备。

供摩托车手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头盔,受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22号法规管辖,不属于条例(EU)2016/425的适用范围。

PPE条例指南》的附录中包含PPE分类指南。

注意: 对于PPE第I类产品,无需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证书——仅需符合性声明即可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对于PPE第II类和第III类产品,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条例(EU)2016/425中规定的适用要求。此类公告机构随后将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对于PPE第III类产品,公告机构还必须在生产阶段介入。有关如何选择公告机构(第三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此处

防护头盔的常见风险

制造商应对防护头盔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PPE条例附录II中适用于该产品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头盔的固有安全性,使其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伤害,同时确立防护性能要求,确保装备能充分保护使用者。

头盔造成的最明显危险是无法在使用者遭受坠落物撞击,或在运动、工作或其他活动中头部撞到坚固大型结构时,为其头部提供充分保护。头盔性能不足可能有多种根本原因,包括材料刚性不足、冲击吸收能力不足、固定带或固定装置无效,以及与使用者头部贴合度差等。

此外,某些头盔可能仅因佩戴而对使用者构成风险,这些风险独立于其防护机制。最常见的风险包括:

a. 材料成分不当——如果含有危险化学物质,且其含量超过允许限值,可能对佩戴者造成短期和长期的不良健康影响。
b. 与使用者接触的所有部件表面状况不达标——例如,锐利边缘和磨蚀性材料可能导致在正常佩戴(无冲击情况下)时造成轻微伤害。

危险产品案例

可在“安全门”网站上获取针对欧盟在售的危险防护头盔 所采取措施的具体案例。在文本搜索框中输入“helmets”(但不要加引号)。更好地了解防护头盔安全评估中或防护头盔制造商所犯的错误,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这些产品受《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该法规为PPE的设计和制造规定了必要要求,以确保这些产品能够在欧盟市场销售和使用。
其他可用指南:
• 《PPE条例指南

适用的标准

欧盟为防护头盔制定了“协调标准”。如果某项标准被《欧盟官方公报》(OJEU)引用,那么声称达到特定防护等级并符合这些协调标准的产品,即被推定为符合《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规定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有关PPE协调标准的进一步信息和列表,请参见此处

注:CEN(欧洲标准化组织)网站提供各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也可使用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询欧洲标准。

以下协调标准可适用于防护头盔:

EN 1078:2012+A1:2012
该标准规定了骑自行车者、滑板者和旱冰者佩戴的头盔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12492:2012
该标准规定了登山者使用的头盔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1384:2023
该标准描述了用于马术活动的防护头饰的性能及其他要求。

EN 966/2012 incl. A1:2012
该标准描述了用于滑翔伞、悬挂式滑翔和超轻型飞机飞行的防护头盔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1077:2007
该标准描述了高山滑雪者、单板滑雪者及类似用户群体使用的头盔的性能要求。该标准包括儿童头盔的要求。

EN 1385:2012
该标准描述了用于皮划艇和激流运动的防护头盔的要求。

EN 1080:2013
该标准规定了旨在用于有头部受伤风险及勒颈风险的环境中玩耍的幼儿防护头盔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造商需要熟悉所有适用于他们自身产品的法律法规,此外下面还进一步总结了一些重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 REACH法规对商品中的化学物质进行了限制。REACH代表“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其要求工业界管理化学品风险并提供物质的安全信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维护一份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根据该法规第56条第1款,制造商不得将含有此清单中任何物质的产品投放市场。最新的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可在ECHA网站查询。
  • 请注意,所有产品必须对消费者安全。如果PPE条例未涵盖某件PPE的特定安全方面,则应适用《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

强制性标签及警告标识

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 CE标志是所有PPE的强制性要求。PPE第II类和第III类的合格评定需要公告机构的介入。当公告机构参与了合格评定时,其编号应标注在CE标志之后(对于第III类产品),并且至少应在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和使用说明上标明。
  • 在给PPE加贴CE标志之前,制造商需要对产品进行分类并识别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使用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验证PPE是否符合这些要求,编制证明符合性的技术文档,并制定书面符合性声明。完成这些步骤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请参阅《CE标志》产品说明页。
  • 必须提供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的信息
  • 使用警告和说明需提醒使用者注意固有危险和相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受伤。安全警告对许多类型的头盔是强制性的,具体措辞可在适用于该产品类型的相关协调标准中找到。
  • 标准建议的所有特定标签

    此外,必须随头盔提供以下信息:
  1. 储存、使用、清洁、维护、保养和消毒的说明。按照相关说明使用、按制造商推荐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清洁、保养或消毒时,不得对个体防护装备或使用者产生不良影响;
  2. 在为检查个体防护装备提供的防护级别而进行的相关技术测试中记录的表现;
  3. 可与个体防护装备一起使用的配件和适用零件的特性(如适用);
  4. 适用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防护类别和相应的使用限制(如适用);
  5. 个体防护装备或其某些零部件的报废期的月份和年份(如适用);
  6. 适合运输的包装类型(如适用);
  7. 所有标识的含义;
  8. 个体防护装备设计防护的风险;
  9. 对该法规的参照条款,以及参考的其他欧盟协调法规(如适用);
  10. 参与PPE合格评定的一家或多家欧盟通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识别码;
  11. 参考使用的相关协调标准,包括标准的日期,或参考使用的其他技术规范;
  12. 可以查看欧盟《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地址。

如果其提供了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不需要随产品提供(i)、(j)、 (k)和(l)中的信息。

通用安全要求

为确保防护头盔的安全,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通用要求。下列的“情况说明”对这些进行了说明,需要结合本“情况说明”一起阅读: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免责声明

本信息更新于2025年。请注意,部分信息可能会在后续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的修订中发生变化。关于欧盟产品安全规则官方信息的更新,请访问此链接至欧盟委员会网页。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