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防护手套是为佩戴者提供手部和手臂保护,以抵御其可能遇到的一种或多种风险的手套。由于此类产品设计用于保护使用者,因此受《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监管。
个人防护装备(PPE)根据其防护的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类别。防护手套可属于其中任何一个类别,例如:
《PPE条例指南》的附录中包含PPE分类指南,其中包含手套的一些示例。
在患者环境中具有医疗用途的手套也属于医疗器械,适用于《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的范围。
注意: 对于PPE第I类产品,无需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证书——仅需符合性声明即可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
对于PPE第II类和第III类产品,必须由公告机构参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条例(EU)2016/425中规定的适用要求。此类公告机构随后将颁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对于PPE第III类产品,公告机构还必须在生产阶段介入。有关如何选择公告机构(第三方)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此处。
制造商应对手套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PPE条例附录II中适用于该产品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手套固有安全性的要求(确保其本身对使用者安全),以及为使用者提供充分防护的要求。
以下是手套可防护的常见危险示例列表:
此外,有些产品可能仅仅是穿着就会给佩戴者带来风险,而这些与防护机制无关。最常见的风险有:
可在“安全门”网站上获取针对欧盟在售的危险防护手套所采取措施的具体案例。在文本搜索框中输入“手套”(但不要加引号)。更好地了解手套安全评估中或手套制造商所犯的错误,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这些产品主要受《个体防护装备法规》(EU 2016/425号)的管控。这部法案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这些要求是使这些产品能在欧盟市场销售和使用的必要条件。
在病患环境中具有医疗用途的手套还必须符合《医疗器械条例》(EU 2017/745号)中适用的要求。
还有其他指导文件:
欧盟有防护手套方面的“协调标准”。如果这些标准被《欧盟官方公报》(OJEU)引用,则声称具有特定防护水平并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个体防护装备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可点击此处获取有关PPE协调标准的列表和更多信息。
注:CEN(欧洲标准化组织)网站提供各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也可使用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询欧洲标准。
此外,以下标准可适用于防护手套:
EN ISO 374-1:2016和 EN ISO 374-5:2016
该标准已发布多个部分,适用于针对危险化学品和微生物的防护手套。第1部分和第5部分涉及使用说明、标识、包装和性能要求。
EN 388:2016+A1:2018
该标准规定了设计用于防止多种机械风险的手套的性能要求。
EN 407:2004
该标准规定了防热风险的手套的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EN 420:2003+A1 2009
这是防护手套的通用标准,并为没有具体标准的防护手套评估提供了依据。
EN 511:2006
这是另一个通用标准,用来评估设计用于保护使用者免受寒冷侵袭的手套的有效性。
EN 13594:2015
该标准描述了摩托车骑手防护手套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
还有其他特定的防护手套标准,操作链锯或焊接设备时使用的,在电离辐射或静电能的环境中使用的,消防队员使用的,在存在锐利刀割或刺伤风险的环境中使用,用于防止振动的手套,以及摩托车骑手使用的手套。
制造商需熟悉适用于其特定产品的所有法律,以下概述了一些其他关键适用法律:
以下为强制性要求:
此外,个体防护装备还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如果其提供了一份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不需要随产品提供(i)、(j)、 (k)和(l)中的信息。
为确保防护手套的安全,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通用要求。下列的“情况说明”对这些进行了说明,需要结合本“情况说明”一起阅读: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本信息更新于2025年。请注意,部分信息可能会在后续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的修订中发生变化。关于欧盟产品安全规则官方信息的更新,请访问此链接至欧盟委员会网页。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