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本“情况说明”适用于儿童安全护栏。儿童安全护栏(也称为安全门栏),是室内家用的,设计为安装于门口,限制婴幼儿进入特定区域,并阻止24个月以下的婴幼儿通过。这类产品不包括设计用于安装在窗户前的产品。
这是常见风险示例的清单。然而,制造商必须对产品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涵盖与其相关的所有可能的风险,以及可能采取的减轻这些风险的措施。风险的一般定义及其与危险的关系请查阅“情况说明”——“风险管理”。(链接)
1.机械/物理风险:
2.化学风险:
3.易燃风险:
4.卫生风险:
风险的一般定义及其与危险的关系请查阅“情况说明”——“风险管理”。(链接)
危险产品案例
可在“安全门”网站上获取针对欧盟在售的危险安全护栏所采取措施的具体案例。在文本搜索框中输入“安全护栏”(但不要加引号)并在“产品类别”下选择“儿童护理用品和儿童设备”可以查看被通报的案例。更好地了解安全护栏评估中或安全护栏制造商所犯的错误,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规定,所有产品都必须确保消费者安全,该法规同样适用于婴儿背带产品。
所谓“安全产品”是指: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呈现任何风险,或仅呈现与产品使用相容且可接受的最低风险,同时符合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高标准保护要求的产品。
在评估产品安全性时,尤须重点考量以下要素:
(a) 产品特性,包括其设计、技术特征、成分、包装、组装说明,以及适用情况下的安装、使用与维护说明;
(b) 当可合理预见该产品会与其他产品共同使用时,其对他产品产生的影响,包括产品间的互联效应;
(c) 当可合理预见其他产品会与该产品共同使用时,他产品对受评估产品产生的影响,包括用于确定、改变或完善受评估产品运行方式的非嵌入式配件的作用,此类影响应在安全评估中予以考量;
(d) 产品呈现方式、标签标识(含儿童适用年龄标注)、安全使用与处置警告说明,以及任何其他产品相关指示或信息;
(e) 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群体特征,特别是评估对儿童、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产生的风险,同时考量性别差异对健康安全的影响;
(f) 产品外观若易导致非常规使用行为时需重点评估,特别是:
(i) 非食品类产品因形态、气味、颜色、外观、包装、标签、容量、尺寸等特征与食品相似易被混淆,可能导致消费者(尤其是儿童)放入口中、吮吸或吞咽的情形;
(ii) 非儿童专用产品因设计、包装或特性使其易被儿童使用,或外形类似公认受儿童喜爱/儿童专用物品的情形;
(g) 根据产品特性需要时,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功能,以防范外部影响(包括恶意第三方攻击),确保此类影响不会危及产品安全,包括可能出现的互联功能失效;
(h) 根据产品特性需要时,应考量产品具备的演进式、学习型及预测性功能。
制造商必须考虑他们的产品是否对儿童还有“玩耍价值”,例如,因为它具有摇铃的效果或附有一些其他的玩具或可玩耍的物品(如附在安全护栏 上的毛绒玩具)。这是因为具有玩耍价值的产品会被视为玩具,必须符合《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所有要求。只有当制造商将预定的玩耍价值加入了产品中,才能将其视为该《指令》中的玩具。欧盟已经发布了大量关于玩具安全的指南来帮助制造商,其中包括第4号指导文件(请点击此处查看),该文件专门帮助制造商考虑也可能属于玩具定义范围的儿童护理用品的问题。
如欲获取关于玩具要求的详尽“情况说明”,请前往(此处)
欧盟有儿童护理用品方面的“欧洲标准”,已经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欧盟安全要求。如欲获取有关儿童护理用品标准的更多信息和标准清单,可点击此处。
[注: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欧洲标准,当根据欧盟的协调法规被采用时,被称为“协调标准”。当根据GPSD,即通用《指令》(非协调法规),在OJEU中发布EN标准时,它不能称为协调标准。通常来说,OJEU中发布的EN标准对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提供了符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下列标准专门适用于安全护栏:
EN 1930:2011 安全护栏
该标准涵盖了主要危险,如化学方面的、与热有关的和机械方面的(挤夹、吞咽、窒息等)。
该标准规定了应遵循的涵盖安全护栏各个方面的详细测试要求。
该标准还涵盖了其他安全问题,强烈建议制造商查阅该标准的全部内容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其产品的其他危险。
注:欧洲标准的全文只能从成员国级标准化机构购买。下面的CEN(欧洲的标准化机构)的网页上提供了各成员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在国内可通过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获取欧洲标准。
下面还进一步总结了一些重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REACH法规对商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实施严格限制。该法规全称为《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要求相关行业承担化学品风险管理责任,并提供物质安全信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负责维护极高关注物质清单(即”SVHC清单”)。根据法规第56条第1款规定,制造商不得将含有该清单中任何物质的商品投放市场。最新版极高关注物质清单可在ECHA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根据《通用产品安全法规》第9条规定,所有产品均须强制标注以下信息:
此外,依据该法规第9条第7款,所有产品信息(包括使用说明与安全警示)必须使用产品销售所在成员国规定的、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标注。
为了确保安全护栏的安全,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通用要求。下列的“情况说明”对这些进行了说明,需要结合本“情况说明”一起阅读: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已于2025年度更新。请注意,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后续修订期间,本网站所提供的某些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有关欧盟产品安全规定的官方信息更新,请参考欧盟委员会相关网页的链接。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