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
化妆品是指任何旨在接触人体外部(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及口腔黏膜的物质或混合物,其作用专为或主要为清洁、增香、改变外观、保护、保持良好状态或矫正体味。(欧盟法规第1223/2009号)
本产品说明页适用于以下化妆品类别:
该产品领域最常见的风险如下:
1. 化学风险
2. 卫生风险:
这是常见风险的示例列表。然而,制造商或责任人必须对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涵盖与其相关的所有可能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缓解措施。风险的一般定义及其与危险源的关系可参阅《风险管理》产品说明页。
针对在欧盟销售的危险化妆品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案例,可在“安全门”网站查询。在自由文本搜索框中输入化妆品类别(如:面霜、牙齿美白产品、指甲油、湿巾等),并选择“化妆品”产品类别以查看通报案例。
“安全门”通报的绝大多数化妆品含有被禁止或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的物质。深入了解产品被认定为危险品的原因,有助于避免重蹈覆辙。
化妆品的适用法规是《化妆品法规1223/2009》。该法规规定了所有化妆品在欧盟市场销售前必须满足的要求。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化妆品必须安全。制造商或进口商对其产品的安全负责,并必须确保在销售前经过专家科学安全评估。如果制造商在欧盟境外设立,则必须指定一名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一个名为CosIng的特殊数据库提供了化妆品物质和成分的信息,便于查询这些物质的数据,包括法律要求和限制。
某些物质在化妆品中被禁止使用(法规第1223/2009号附件II),而其他物质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附件III)。着色剂、防腐剂和紫外线过滤剂只有在被列入化妆品法规相应附件(附件IV至VI)的情况下,才可用于化妆品。
主要监管要求由《化妆品法规》(法规 (EC) No 1223/2009)规定,有关化妆品要求的更多信息可查阅此处。此外,科学和技术指南可参阅此处。关于某些化妆品成分及其允许浓度的便捷信息可在化妆品成分数据库查询。
欧盟层面的化妆品法规还要求,所有化妆品在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在化妆品产品通知门户(CPNP)进行注册。含有纳米形式新原料的化妆品,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至少6个月前进行通知。更多具体细节可查阅此处:
《化妆品法规》要求化妆品的制造符合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如果制造商遵循协调标准 ISO 22716:2007,则可推定其生产过程符合化妆品法规 (EU) 1223/2009的要求。该标准为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提供了指南。
注:以下CEN(欧洲标准化组织)网站提供各国标准化机构网站的链接。此外,也可使用中国标准信息服务网查询欧洲标准。
此外,欧洲委员会已发布《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GMPC),可从此处购买。
制造商需熟悉适用于其特定产品的所有法律,以下概述了一些其他关键适用法律:
请注意,无论是否为化妆品,所有产品都必须对消费者安全。如果某化妆品不安全,且该特定方面未受《化妆品法规》(EU) 1223/2009 监管,则应适用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
以下为强制性要求:
如果进行宣传(宣称),则需要有证据支持(证明所宣称的效用)。根据法规第1223/2009号第20条,在化妆品的标签、市场供应和广告中,使用的文字、名称、商标、图片及图形或其他标志不得暗示产品具有其不具备的特性或功能。
警告和使用说明需提醒使用者和监护人员注意固有危险和相关风险,以及如何避免伤害。它们必须充分且不具误导性。
所有化妆品必须附有其产品信息文件 (PIF)。该文件将包括:
投放市场前,必须在化妆品产品通知门户 (CPNP) 进行强制性通知。
PIF的所有权归属于在欧盟境内设立的责任人。此人应确保其负责的产品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规定的义务。
请参阅SPEAC 搜索器的相应部分,了解:
你还可以访问“SPEAC学院”,了解更多有关欧盟安全要求的信息。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已于2025年度更新。请注意,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文件后续修订期间,本网站所提供的某些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有关欧盟产品安全规定的官方信息的更新,请参考欧盟委员会相关网页的链接。
本文件是在欧盟的资金支持下编制的,其内容由“中欧消费品安全提升”项目全权负责,不一定反映欧盟的观点。